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的第1832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七)》,是为了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新增和修改。
《补充规定(七)》新增或者是修改了共25项罪名。新增的有“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和“高空抛物罪”等17项,其中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2项环境犯罪有关罪名。
《补充规定(七)》中修改的罪名有8项。例如,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修改的8项罪名中,没有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