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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判刑!浙江绍兴首例破坏臭氧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绍兴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1-02-0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绍兴首例破坏臭氧污染环境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单位“绍兴广航”明知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仍向“绍兴润莱”、浙江省德清县“明禾保温”、喻某等出售三氯一氟甲烷,共计64吨。
 
  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被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一氟甲烷气体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将无组织排放直接进入大气环境,破坏臭氧层,严重污染环境。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越城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涉案企业排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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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该局联合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检查组,现场检查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工业区开源路的绍兴市润莱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节能材料过程中使用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消耗臭氧层物质之一),被国际保护臭氧层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列为禁用物质,现场查封CFC-11库存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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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该局对其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约50吨,违法所得约62.5万元,于7月25日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截止目前,已采取强制措施9人。
 
  法律依据
 
  该公司生产设备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排放有害物质,影响大气环境,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同时,因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九)项“造成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案件解析
 
  由于目前市面上几乎没有同等性价比能替代的产品,尽管已经被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但CFC-11的市场需求量依然旺盛。而企业为了规避监管,采取隐蔽性很强的手段来躲过现场检查,导致案件难发现、难调查、难取证。
 
  在该案件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非法使用CFC-11的涉嫌,但在核查台账过程中该原料名称却被“#”号代替,最终执法人员通过对铁桶内物质进行采样检测才予以确认。在事实证据面前,随后企业负责人承认,为防止配方泄露账本上原材料都是用其它代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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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我省首例现场发现有大量CFC-11原料的案件,使用CFC-11原料生产、销售组合聚醚牵涉到多个部门,不同部门对CFC-11的定性不同,客观上对案件的侦办造成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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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臭氧污染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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