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期,根据群众投诉的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的一家废油桶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废油桶堆放且有部分已经被切割分装,且当事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材料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决定立案并立即启动公安环保司法联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立即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废油墨桶加工达半年多时间,处置的废油桶超过了3吨。当事人还将废油墨桶卖给了昆阳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昆阳镇对废品收购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废品收购站同样存在收购废油桶进行切割分装销售的行为,重量超过3吨。
执法人员当场就对危险废物进行查扣,并配合公安人员对2名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连夜审讯,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案件移送公安后,公安部门决定对2起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目前已对3人刑拘,1人取保候审。
一个个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处理被随意堆放在泥地上,重量竟达21.2吨!面对检察官的审问,犯罪嫌疑人追悔莫及,“废弃的油漆桶我只是顺带收的,如果知道犯法,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但是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对环境也已造成伤害。该怎么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犯罪嫌疑人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大家一点启示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曹某某等人在海宁市长安镇某木材经营部旁无照经营废品收购,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弃油漆桶的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来的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堆放在泥地上,数量达21.2吨。
经检测,采样的土壤点位中有部分点位中的间二甲-笨、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污染了周边环境。
生态磋商
曹某某随意堆放油漆桶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7日,海宁市检察院向环保部门送达了《工作函》,要求环保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6月4日下午,海宁市检察院应邀参加了环保部门举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根据协议,曹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13.105576万元。磋商会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当即缴清赔偿金。
起诉宣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海宁市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万。此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