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企业总排污口排除的污水明明并未超标,却被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两次上诉为何均被驳回?
支持分期付款向来是商家刺激用户超前消费的一大法宝,现如今环境违法罚单居然也可以分期付款?
辖区大量垃圾乱倾倒、堆放,政府不加制止也未清理,竟被告上法庭且被判违法!
环保执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道长城,它的建设不仅关乎美丽中国能否实现,更和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来,环保圈子里津津乐道的三件怪事,折射出环保执法日趋严谨、温情、公正。
污水排放没超标
泉州一公司却被罚10万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的案例。
2019年1月30日晚9时30分许,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污水处理工序中的自动加氯机关机未通电运行,中和池加药管未出水。执法人员随即进行取证,并委托随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为:粪大肠菌群超标。
由于总排口污水排放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因此,总排污口排出的污水未超标。
尽管如此,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仍对力建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力建公司不服,将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局撤销处罚。
法院认为,力建公司作为从事医院布草洗涤清洁的企业,的确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加氯机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属于逃避政府的监管行为。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力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力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其实,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问题,环保部在2003年就就发函解释过: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20万元环保处罚分期付款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两家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因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而被查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依法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两家企业负责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希望环保部门允许先让他们先缴纳一部分罚款,剩余的分期付清。
白云区生态环境分局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允许经证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工作人员将相关政策告知该2家企业,企业称赞这个政策好,并积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在半年内分三期缴纳罚款。白云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正式向该两企业送达《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同意其于2021年1月前分三期缴清罚款。
白云区生态环境分局表示,下一步将探索更多服务企业的方式,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也充分彰显执法监管“有温度”。
镇政府环保不履职?
违法+败诉!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某镇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
经法院查明:罗甸县某镇政府辖区内的路边倾倒有大量生活、生产垃圾,且垃圾已散落到公路下方河道,对该地环境造成了污染,某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制止也没清理。
公益诉讼人罗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后,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该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也未进行彻底整治。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至本案开庭前,该地周边仍存在大量垃圾,未进行清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倾倒垃圾。
荔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具有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三定方案也明确该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责。
该镇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判决确认罗甸县某镇政府对路边倾倒垃圾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限定时间内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在该地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制止,恢复该地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