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1月6日上午,顺昌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顺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共同出资购买废旧电容器,企图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累计购买废旧电容器343.4吨,在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马头垅”的山头进行焚烧炼铝,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并产生大量废渣。2017年12月26日,该炼铝点被环保部门查获。
在得知非法炼铝能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到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王八坑”的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其中,一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应某彬购买,一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李某军从“马头垅”炼铝点被环保机关查扣的物品中盗取。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也被查获。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纠集陈某平、应某泉、应某华、张某春等人捣毁炼铝设备,转移现场证据,给案件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经认定,“废旧电容器”和“生产废渣”均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