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四川德阳中江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公益诉讼案件,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中江县永太镇镇政府。结果镇政府因为辖区内垃圾没有及时清理,被判决行为违法,并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早在2017年11月,四川德阳中江县永太镇卫东桥这处垃圾转运站垃圾成堆、臭味四溢,村民生活环境被污染。随后一年多,经村民举报、媒体监督报道,情况依旧不容乐观。
四川德阳中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永太镇镇政府怠于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伤害,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今年3月8日,中江县检察院向永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防治工作,保证辖区内环境安全。
3月19日,永太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对卫东桥周围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整改完成,并承诺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中江县检察院分别于6月4日、8月7日、8月9日、8月13日和8月28日进行了后续调查,卫东桥桥头及桥下河道附近仍存在大量建筑垃圾,部分建筑垃圾阻塞河道,部分建筑垃圾仅仅用土进行简单覆盖,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2019年8月30日,中江县检察院向中江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诉人 中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黄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永太镇卫东桥的建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主要依赖于永太镇人民政府的积极履职。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被侵害,与永太镇人民政府不完全、不充分履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公诉方从被告的主体适格和负有法定环境保护职责,怠于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情况,永太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不完全不充分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等四个方面出示证据。被告永太镇政府当庭承认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建筑、生活垃圾,确实存在不完全不充分履职的情形,下一步将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对卫东桥建筑、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予以妥善处理。
被告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冕:在履职和整改上不彻底、不充分,客观事实存在。也在庭上表个态,以卫东河环境污染的事,我们镇上作为一个教训,举一反三,在我们全镇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我们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10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了当庭宣判。
审判长 中江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张战涛:第一,确认被告中江县永太镇人民政府不完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第二,责令被告中江县永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之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卫东桥以及桥下河道的污染治理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