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租下厂房以处理工业金属表面,随后将超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有毒物质排入污水管网……近日,一起环境污染案宣判,涉事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3月26日,四川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崇州法院共建四川省首家环境法治研究实践基地,当天,记者获悉了这一起案例。
此前,肖某某因业务需要,在四川省崇州市某地租下一工业生产厂房,用于工业金属表面处理。至于处理电镀金属而产生的废水,则直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网。随后,这样的违规操作引起了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的注意。次年,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前往崇州市检查,并在该生产车间的两个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检查结果显示,总排口1所排废水污染物因子总铬、六价铬、总镍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六价铬的监测值更是超标156倍。公诉机关随即对肖某某依法提起诉讼,认为其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经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肖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企业生产作业中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网,废水中铬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镍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
记者了解到,近日该案得到宣判:依法判处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肖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撤回上诉,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