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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开宣判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来源:邢台中院、邢台发布 | 发布时间:2019-01-2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邢台法院对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非法从事电镀加工、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中,排放废酸、废水和锌、铬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判处罚金。
 
  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平乡县平乡镇东邢临路南侧、李某加工铁门的厂房内违法建电镀厂,一个月后开始电镀加工,电镀厂开工二十天左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入院内最东侧的水泥池内。经平乡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对水泥池内的水取样监测,废水中总铬浓度为12.04mg/L、PH值为1.12。经鉴定,电镀厂内盛放电镀废水的水泥池不具有防渗功能。经审判,被告人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谷某某污染环境案
 
  谷某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谷某某系广宗县晨明热处理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谷某某在维修该公司盛放废水池时联系拉废水的路广信,将该池内废水拉走,后路广信将废水随意排放在广宗县冯家寨乡田家庄村西南一土坑内自渗,经检测排放的废水水样其中:ph3.65,总镍0.54 mg/L,总锌470mg/L。谷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经审判,被告人谷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广宗县陈湾头村村东租用场地,雇佣四名工人从事自行车零件镀锌加工,使用盐酸工艺除锈,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屋外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自渗。2018年8月16日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广宗县分局对该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当日在土坑内提取水样,由邢台市广宗环境监控中心监测。经监测,该污水内总锌665mg/L,总铬4.85mg/L,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审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吕某某、江某某、毕某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吕某某、毕某某和江某某于2017年一起非法炼制经营燃油,吕某某提供炼油原料,负责全部事务,江某某出资20000元,毕某某出资10000元购买机器设备,毕某某和江某某主要负责生产。自2017年9月中旬设备建设完毕后就开始生产炼油,购进原料白土(含油的土)2次(第一次三车约90吨,第二次两车约50吨)约140吨堆存于转炉附近的土地上,炼油得款49000余元,吕某某从中支付给毕某某和江某某工资各2700元。现场遗留原料8.56吨,转炉中存有原料12吨左右,罐中存储成品油8吨左右,山下堆存炼油废渣大约100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遗留原料等物检测,原料废油土(过滤白土)为含矿物质油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炼油后产生的粉末系工业废物,属于污染物。经审判,被告人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所得43600元,被告人江某某违法所得2700元,被告人毕某某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苏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宗县东召乡板台屯村村北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进行镀锌加工自行车零件,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利用暗管直接放到该厂西侧土坑内。经检测废水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总铬11.0mg/L,总锌1.97×103mg/L,氨氮160.6 mg/L。被告人苏某某经营期间获得加工费一万元。经审判,被告人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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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   环境违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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