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餐馆摔伤获赔2.7万
2014年9月24日,张女士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间,张女士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经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右肘冠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赔。
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餐馆楼梯地面湿滑,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张女士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张女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餐馆一方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2.7万余元。
提高法律常识 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店等营业性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即该餐饮店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其店内地面湿滑,又未设置警示标志,这也是造成张女士滑倒的主要原因,同时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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