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进入法庭
2017年7月初,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欧阳某负责清理该公司原生产润滑油过程中产生的沉降渣(矿物油渣),欧阳某明知公司已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处置协议,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沉降渣。在清理过程中,因存储池塌方,混入泥土,导致需要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欧阳某私自决定直接将沉降渣外运倾倒。
2017年7月8日,欧阳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寻找倾倒地点,并商定以每车15000元的价格进行运输。被告人陈某、郑某、崔某明知倾倒的是混入油渣的污泥,为获利仍积极寻找运输车队和地点倾倒,被告人杜某明知倾倒混入油渣的污泥,为获利仍积极提供倾倒地点。
2017年7月9日至10日,从该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共运输10车污泥到沙县金沙园弃土场倾倒。经称重,所倾倒危险废物共计257.03吨,危险废物沾染表土17.41吨。经沙县环保局认定,涉案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定的危险废物。
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8月4日在三明市三元区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欧阳某、郑某、崔某、杜某等亦于2018年8月前后先后到沙县公安局投案。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257.06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