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自制电鱼工具,凌晨偷偷下湘江电鱼,被发现时几条鱼加起来才一公斤,这个有些人看起来只是小事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 。
庭审现场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包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限包某投放指定品种、规格的鱼苗进入相关河段。这是株洲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竹竿、铁丝、电线,敲敲打打之后就成了简易的电鱼工具,今年6月11日凌晨1点多,株洲人包某带着这些工具上路了,尽管知道湘江河处于禁渔期,他还是自己开着木船偷偷下水了,在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河段后用电打鱼。
他忙活了没多久就被株洲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而他的“成果”也不多,3条鳜鱼,3条黄鲴子鱼,还有1条翘 嘴鲌鱼,这些加起来刚好1公斤。包某的电打鱼工具、发电机、船都被扣下,捕获的水产品当时即被执法人员放回河里。
经株洲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包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总价格为65元。经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对包某电击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包某电击捕鱼造成了一千克鱼类损失、一千克鱼类当年产卵损失以及捕 捞区渔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湘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考虑到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包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对其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限包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河段内投放鲢、鳙鱼苗共计1100尾,要求鲢、鳙鱼各50%,规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