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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水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责任人分别拘留

  来源:宁夏环保厅 | 发布时间:2018-09-14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永宁某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xxxxxxxx217U
 
  地址:永宁县望远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案情简介】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宁县永二干沟沟边堆积了大量泥态物质,颜色发黑,结合周围环境和堆积物特性,初步认定附近有企业采取类似于暗管的隐蔽方式将污泥(固体废物)排至永二干沟。执法人员立即沿沟展开勘察,当查至永宁某水务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时发现,该处排放口有含泥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当即对厂区内雨水管网仔细检查,发现该单位几处雨水井中均有黑色积泥,其中一处雨水井与污水井之间设置了2根直径约150mm的管网,将两井连通,污水井排放口用编织袋临时封堵,执法人员立即拽取编织袋,只见大量污水及污泥通过管道从污水井流入雨水井,最终排至永二干沟。该单位通过设置隐蔽管道的方式,规避执法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办理结果】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涉嫌利用暗管排污、逃避执法监管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环境监测人员还对永二干沟堆积污泥和企业厂区遗留污泥分别采样监测。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拆除暗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本案排污企业利用了未经法定报批程序设置的排污口进行排放,属于《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办法》规定的应当移送的行为。同时,本案行政处罚为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案”,罚款额度较法律修改前呈倍数增加,大幅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形成了严厉打击。
 
  本案得以快速查处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他们善于打破常规执法检查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排污单位加大监管的力度,并开展环境监察、监测执法联动,发现案情迅速取样留证。为侦破案件,固定了可靠的证据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主动作为。在环保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环保处罚与公安处罚双管齐下,联动密切,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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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   环境问题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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