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规定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外,还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追责作了规定,追责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1300余件公司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案件同时追究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司管理人员有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设定了较低的犯罪门槛。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构成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构成犯罪等等。
(二)行政拘留
对于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监管部门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罚款处罚
1.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除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外,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污染事故:《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均有类似规定。
(四)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情况下,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除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司管理人员应切实担起环境管理职责
(一)摸清企业环境合规现状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负责人不清楚本企业环境合规现状。企业应赶在环境执法检查或者环保督察到来之前,了解最新的环境法律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摸清“家底”,对不合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笔者建议,企业外聘“法律+技术”的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进行排查,第三方排查较之自行组织排查,可以更专业、更全面地发现问题,同时提出解决方案。
(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应常态化、规范化企业应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才能有效避免关停、限产、巨额罚款等处罚。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规范化管理流程的设置、明晰的责任分工以及外部委托事项的审查、环境合规识别等。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追责范围扩大化。笔者建议,在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过程中,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协助,可以更准确地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在环境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环境法律法规,对遇到的问题,及时查阅资料或向环境律师进行咨询。
(三)企业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鉴别与处置工作由于危废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危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危废的处置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企业切实负起危废处置责任。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做到及时申报、规范建立贮存场所、建立台账、编制应急预案、委托具备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等具体要求。特别提醒: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废弃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合格的化学品终端产品,以及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容器等,在不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必要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确定是否为危废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当作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以免因危废处置不当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备受社会关注的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中,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17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既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也包括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因此,作为公司高管在危废的处置上要格外慎重。
(四)坚决杜绝指使或纵容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发生法律规定,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作为企业负责人在发现企业排污超标后,为避免被行政处罚,可能会想到通过一些方式进行规避,但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生态环境部从2018年起,将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并将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对明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委托下属处理的事项应监督跟进,以免除自身责任。
在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有安环部经理因疏于管理,不乏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六)防止阻挠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的出现
相关法律有类似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执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亦有类似规定。当企业实际控制人指示在场的企业管理人员对环保督察或执法检查行为不予配合时,在场管理人员应将法律后果向企业实际控制人讲清楚,说服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阻挠行为恰恰说明企业存在着不希望被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不但环境违法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阻挠行为本身也将受到法律制裁,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