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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及展望(下篇)

发布时间:2021-10-20 18:2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导语:随着我国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1],作为低碳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碳排放权交易也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2021年7月16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使碳排放权交易从局部试点地区推向全国范围,这无疑给众多市场主体带来更多的期待和机遇。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多次强调大力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还提出了自愿减排量抵销[2]、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拟着眼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现状,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过程,并结合笔者经历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国内试点地区碳交易经验,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未来予以展望。受限于笔者相关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局限性,文中内容谨供读者参考,如有错误或疏漏,还请不吝指正。
 
  因篇幅较长,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文章发布,敬请期待。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下的经验
 
  清洁发展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在该机制下,中国境内项目业主通过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CDM项目,并卖出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碳减排量(CER),可取得额外收益,而买方获得的CER可用于在强制减排体系下的排放配额抵销,亦可通过现货或期货交易的方式卖出,取得价差获益。CDM机制可以实现技术和资金通过交易的形式向CDM项目开发国(非发达国家)转移。
 
  1. 保持减排量价格稳定
 
  清洁发展机制项下开发CER的额外收益,提升了CDM项目业主的收益,中国曾是在联合国EB注册项目和签发CER数量最多的国家,许多国内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通过CDM交易获得丰厚的收益。但随着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能源价格波动、《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续谈判进展不顺利等问题,轰轰烈烈的CER交易在2009-2012年经历若干起伏后,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下滑,许多已经完成签约的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只能终止,甚至出现CER收益无法偿付项目开发成本和联合国收费的情况[1]。
 
  因此,发展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应考虑减排规划、抵销机制、排放配额及自愿减排量签发数量等因素的相关性,避免发生碳价起伏过大,伤害项目业主对减排项目开发的积极性,也可能导致为减排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
 
  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上述措施均是为了保持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稳定。
 
  2. 建立灵活的履约机制
 
  由于CER价格的不稳定,一度国内项目业主和国际买方的CER交易也出现很多履约纠纷。当预计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差别较大,任何一方均可能寻找理由拒绝或延迟履约,以避免价格风险带来的损失。而由于CDM项目开发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要在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完成申请,周期较为漫长,当买方没有履约意愿时,已经获得签发的CER也较难通过其他途径交易,导致项目方无法实现收益。因此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灵活的交付机制及价格保护条款是有必要的。
 
  例如可以在协议中设置弹性的交付机制及浮动价格,避免单方承担交付及价格风险。还可以考虑多渠道多规则开发减碳项目,多管齐下确保交易可正常进行。同时,还应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严格控制或分摊,一旦出现风险,及时止损。当然,为了促使各方诚信履约,违约机制也应引起交易各方的关注(在国际交易项下,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非常关键),避免双方风险分担不均衡,导致后续合作不可持续。
 
  3. 完善立法保障
 
  清洁发展机制的建立基础是国际公约。由于公约的生效和适用依赖于缔约国的数量和履约意愿,因此,当缔约国由于国内经济形势下滑、政党更迭等原因不再有强烈的履约意愿时,将导致公约履约机制的不稳定。
 
  而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亦应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立,采取了由点及面的方式,先通过若干试点地区的交易积累经验,再发展全国统一市场,搭建整体交易体系;在交易品种、减排量核查和签发、抵销、履约等方面,也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积累了经验。但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层级仍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后续可考虑提升立法层级,以夯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展望
 
  (一)完善交易规则
 
  1. 建立全国统一交易管理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频繁在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中被提及,而真正具有硬约束力的交易规则是由主管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出台的交易细则进行规范。同时,在试点交易地区,地方人大或政府、地方性交易所也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立并稳定后,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并将试点地区的交易逐步纳入全国市场。具体时间表、各试点地区交易机构职责分流、地区交易品种是否保留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 参与主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在政策制定层面,为个人、非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留出空间。而在全国统一市场启动后,除首批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发电企业外,交易所并未开放个人及其他机构的开户及交易,后续应放宽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
 
  考虑在清洁发展机制项下,主管部门对于项目业主的外资属性有一定的限制。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对于外资背景的市场主体准入是否设限有赖于规则的进一步明确,与之相关的税收、外管等监管政策亦应有所回应[2]。
 
  而目前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量交易体系正在建设中,根据1688号文,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而根据试点地区的管理经验,亦允许个人直接在交易系统开户进行交易。引入个人投资者交易,优势是可以激发交易流动性和活跃性,拓宽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产品选择;但同时亦应关注由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带有短期性、频率高等特点,需要交易规则完善个人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避免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
 
  3. 技术和服务机构的培养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的交易品种为排放配额、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品种。和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不同,碳排放权的产生依赖于技术机构和权益签发机构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的确认。因此,相关“减碳”的方法学、审定、核证方法、项目监测办法、签发规则等,均需要依托于成熟的技术规则。
 
  同时,无论是重点排放单位,或者其他希望参与碳交易市场的企业或个人,亦应关注碳资产的规划和管理。对于大型机构来说,如果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应考虑实现减排的资产取得路径,低碳核查管理、履约管理及交易管理,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减排成本。而对于其他参与碳市场的主体,应关注资产端的价格波动、交易模式、碳资产的增值、增信属性(通过绿色金融产品),以实现碳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同时,对于愿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或政府管理者而言,碳中和服务未来也将迎来更大发展,这些均给碳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竞争和选择,相信会有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实力、服务能力的企业得以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催生以低碳技术、碳资产管理业务为主的新型上市公司。
 
  (二)碳金融
 
  随着碳资产价值的发现,并在国际、国内政策的引导下,碳金融的发展和作用将值得期待。
 
  1.碳金融的种类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下称“《意见》”),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阐述。根据《意见》内容,碳金融产品部分与碳资产本身交易相关,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期货(但目前全国统一交易市场仅允许配额现货交易);部分是依托碳资产发行金融产品,包括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碳信托;部分是依托碳资产对所有者进行融资,包括环境权益融资、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碳租赁等。
 
  而目前市场上相关碳金融的产品也较为活跃,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回购融资等操作均有成功落地案例,市场热度不减。
 
  2. 如何利用碳金融工具
 
  碳金融的核心是围绕碳资产价值的发现,继而设计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
 
  (1)碳资产的定价至关重要。
 
  自试点地区交易以来,碳资产(特别是排放配额)的价格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周期性。全国不同试点地区碳价的平均价格差异较大,履约期和非履约期价格差别较大,而在交易所通过线上交易、协议交易等不同的模式交易,最终的交易价格也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发行相关金融产品时应关注如何稳定碳资产的近期及远期价格预期(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附加其他增信措施),合理设置和阶段性交易价格及成交数量相关的止损线,或者通过协议锁定价格的方式稳定预期收益。相信随着全国统一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将会对碳价的稳定起到良好作用。
 
  (2)关注碳资产的开发
 
  碳资产可以通过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获得,也可以由参与方自行开发。目前碳资产的开发仍较多集中在排放单位一端,其资产开发是随着既有项目本身的开发进行。而通过碳金融产品的成熟(特别是碳投资基金),可以从碳资产开发的角度逆向切入项目开发,一开始就将碳资产的价值作为项目开发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通过碳资产的收益快速取得回报。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参与方及交易量进行扩容,专业的“碳开发商”将会大有作为。
 
  随着碳资产交易的日渐活跃,与碳资产开发相关的金融产品形式亦可以多种多样,如果是中短期参与交易,可选择债权类投资产品,如果长期看好碳资产的持续性开发和交易,可选择股权类投资产品。通过金融产品的加持,碳资产的开发融资问题得到解决,可迅速提升资产开发及交易的活跃度,但亦应关注风险管理。
 
  (三)碳交易拉动减排投资
 
  自试点地区碳交易启动以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往往还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很多企业对碳资产的价值并未充分了解。而随着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各参与方对碳资产的了解持续加深,必然会强化对碳资产管理的意识,使更多企业参与到交易中来。随着国家产业技术升级调整、工业节能降耗的需求、碳排放权交易势必会成为低碳减排领域的一种长效机制,并以交易导向促进减排行动的落实。
 
  对于已经纳入或将要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来说,由于强制减排的要求,将必须采取技术手段降低能耗,并建立专业的团队对碳交易、碳履约予以全过程管理。因此,预计未来对可产生碳资产的清洁能源项目及技术的投资和并购,也将会迎来一个爆发期。
 
  同时,在重点排放单位之外,围绕碳资产的技术研发、资产管理服务、交易服务(例如代理买卖、产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领域,参与主体亦会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相信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这个赛道,以资金带动资产价值的实现,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
 
  因此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搭建和成熟,通过交易机制获取回报,可进一步带动资金、技术向低碳领域流动,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自愿减碳、减排的积极性,进而达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
 
  小结
 
  国内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意味着碳排放权交易从区域性扩展到全国,这必将对中国和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虽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但也有诸多畅想和期待。相信经过试点地区的经验积累,各类市场主体的逐渐成熟,以及在政策、市场的双重驱动下,通过资金进入、技术研发的加持,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稳步实现30、60承诺,体现大国责任。
 
  [1] 例如CER的价格从每吨20欧元下跌到不到1欧元。
 
  [2] 例如国家外管局曾分别于2008、2010年就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跨境交易外汇管理作出专项规定。
 
  来源:采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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