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转报-火电-审批事项-环保管家-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火电 » 正文

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转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转报
审批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