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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条(2000.3.20)第五条规定;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实施)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