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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 5、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