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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