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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
审批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第八条:“排污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