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5、《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7、《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