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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同位素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收费标准:无      事项名称:放射源同位素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