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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水)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审批依据:1、《防治(水)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