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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