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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审批依据: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三项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第二条 5、《天津市综合资源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