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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六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2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