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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放射源备案(IV、V类放射源)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转让放射源备案(IV、V类放射源)
审批依据: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