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审批依据: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 第八条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2、《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