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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审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6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