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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和恢复后场地检测报告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和恢复后场地检测报告备案
审批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十四条: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