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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7、《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