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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