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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社会发展科负责项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社会发展科负责项目)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2004年) 第二条 4、《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 第四条 (三) 5、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目录细则》分别由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