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科负责项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科负责项目)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2004年) 第二条 3、《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 第四条 (三) 4、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目录细则》分别由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