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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止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