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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审批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