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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收费标准:无      事项名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