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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公布)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