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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审批(减缴、免缴排污费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审批(减缴、免缴排污费审批)
审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