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
全国
]
切换
登录/注册
设为首页
个人中心
资讯
供求
企业
下载
视频
律所
热词:
环保
环保督察
环保管家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hot
首页
环保管家
七星资讯
供求发布
企业展台
北斗学院
法律维权
招商加盟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钢铁
»
正文
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