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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