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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办理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审批依据: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2、《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0〕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