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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发改委审批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上报市发改委审批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
审批依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12〕2024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实行企业集中申报(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一次),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的制度。审核采取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