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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审批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环总〔2015〕274号)(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