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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