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增项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增项审批依据: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二款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