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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和电台呼号的分配与指配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和电台呼号的分配与指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