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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