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增项-煤炭-审批事项-环保管家-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管家 » 审批事项 » 煤炭 » 正文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增项

收费标准:无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增项
审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二款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