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