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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6号令)第四条省级国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