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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不改变能力)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不改变能力)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第三款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